按照核定門徑,升等送審的代表著作,必須符合基本資格要件劃定:「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門翻譯但不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自動提出申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水平立異者,不在此限。」代表著作如不符上述劃定,即「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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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論文與博士論文 內容高度重覆
台大社會系教評會申明,李明璁在升等資料表及教師資曆審查履歷表中,未註明該篇論文為博士論文的一部門,並將這篇論文列為「五年內研究重點產生的功效」,在準備升等的過程當中,也未以書面或任何體式格局見告系主任或系教評會委員該篇論文與博士論文高度堆疊之情事翻譯
根據台大校規,教師若在停聘處罰中,雖不得教課但仍可領有薪水,若不續聘案經由過程,學生就必需要接管學期中換老師的情形,為了護衛學生權益,才不讓李明璁繼續講課,並且這些程序都在課程初選前就已完成,沒有侵害學生的受教權益。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因為教學氣概受學生愛好,但近日卻因刻日內未能升等,課程轉為其他教師開授,受到學生反彈翻譯台大社會系教評會暗示,升等未通過的主因是代表著作〈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與博士論文高度重覆,依規定揭穿代表著作與博士論文的堆疊景象,固然系評會以最寬鬆的標準經由過程升等,但院教評會依照規定「不通過其教師資曆核定」。
台大社會系教評會收到外審定見後,顛末查閱比對,發現代表著作編號一與博士論文第六章和部分第七章確切有高度的文字重疊。顛末艱巨的接頭後,教評會委員基於「這篇論文為三篇代表作之一」,決議以最寬鬆的標準接管這篇論文作為代表作之一,而通過李明璁的升等申請,送到院教評會後,未獲社科院教評會經由過程,台大社會系教評會並沒有貳言。
李明璁自2005年起在台大社會系任教,2016年申請升等副教授未獲社會科學院教評會通過翻譯台大社會系教評會頒發聲明默示,因為李明璁的代表著作編號一:李明璁,2015年12月, “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Taiwa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經由校外專業審查具體指出、院教評會委員接頭後認定,與李明璁於2004年完成之博士論文 “Absorbing ‘Japan’: Transnational Media, Cross-cultural Consumption, and Identity Practice in Contemporary Taiwan”之間有高度的文字重疊,違反教育部專科以上黉舍教師資曆核定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系教評會以寬鬆標準通過 院教評會未經由過程
李明璁於2005年8月申請助理傳授時,已以該博士論文送審;在填寫申請升等著作的資估中,也沒有依規定揭露代表著作編號一與博士論文的重疊景象。院教評會委員審酌外審定見和李先生的答辯理由,經過會商後經過議定:代表著作編號一與博士論文高度堆疊,為學位論文的一部份,非屬延續性研究且無相當程度立異,不符教師資曆審定門徑的要件,是以,李先生的升等案無法進入實質審議法式,院教評會遵照劃定「不通過其教師資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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