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掛名劃定清晰界定
(二)配頭、前配頭、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七)以翻譯取代論著,並未恰當註明。
(三)近三年揭曉論文或研究功效之共同介入研究者或配合著作人。
(二)複審:審查小組初審後果認定被揭發案件違反學術倫理者,應提送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審議翻譯
(八)教師資曆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實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切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實翻譯
(四)審查該案件時配合履行研究計畫。
8、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置期限以下: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過他人有請託、關說、迷惑、威逼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法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妥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翻譯
(一)初審: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書公然發行。
11、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進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揭發、介入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揭發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成分之資料,黉舍及本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12、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翻譯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翻譯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當中之相幹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科學月刊》前總編輯、宜蘭大學生物電機工程學系特聘傳授蔡孟利看過這份5月31日新出爐的「專科以上黉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後認為,此法子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律例補強措施,並必定教育部在論文造假案後的自我檢討和改善的作為上,比科技部具體明快的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針對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做出律例上的補強翻譯」
(四)列入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幹課程,並獲得證明。經認定違背學術倫理案件的地方分,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黉舍或機關(構)。違背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所屬黉舍或機關(構)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揭發人違背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景象副知本部。第三項所定處罰通知,應載明審議結果、處罰種類、來由,及被揭發人不服時之救濟單元及期限。
台大論案牍産生後,若何防範未來類似學術弊端再次發生,各界諸多聲浪,教育部終於制定通知佈告「專科以上黉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針對違背學術倫理的種類、好處迴避原則、和列名作者等,均有清楚規範。
(三)其他學術倫理案件:未涉及本部獎津貼者,由學校依相幹規定處置;涉及本部獎津貼者,由黉舍先行查處後,將查詢拜訪報告書報本部依第二項劃定管理。
(三)抄襲:援引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二)撤消或廢除本部委員資曆、撤消或廢除相幹獎項,並追回部份或掃數補助費用、嘉獎(費)翻譯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翻譯

(三)必然時代或畢生住手擔負本部委員、申請及執行本部計畫、申請及領取津貼費用、嘉獎(費)翻譯
(六)大幅援用本身已揭橥之著作,未恰當引註。
蔡孟利闡明,教育部在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體式格局上,增添「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榮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觸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劃定處置」,很清楚的,也是是以次台大論文造假案所做的補強措施。
(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一)書面警告。
9、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決議,停止審議程序。
10、被檢舉案件無切實證據足資認定被揭發人違背學術倫理時,應將查詢拜訪效果以書面通知揭發人,並得分別通知被揭發人及其所屬黉舍或機關(構)。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除觸及學位授與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審依各該劃定處罰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揭發人作成以下各款之處分或建議:
前項各階段處置懲罰刻日,需要時,得予延長。
(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一)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第二天起四個月內完成。
1、本部各營業主管單位應邀集相幹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將黉舍認定情形,送請相幹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最少三人提出審查定見。
2、審查小組認定被揭發案件涉嫌違背學術倫理,應出具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背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之審查陳述書翻譯
(四)學術倫理案件,觸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經過議定議者,或觸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置法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二)涉及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黉舍教師資格核定辦法及其相幹規定管理。
(一)涉及學位授予案件:依學位授與法及其相幹劃定打點。
5、學術倫理案件,揭發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系體例,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揭發者,即進入處理法式;揭發人供應之成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簽字揭發論翻譯前項揭發案件,揭發人未簽字惟具體指陳對象、違背內容且充裕舉證者,得依前項劃定辦理翻譯揭發案件經認定與本部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幹權責單元解決翻譯但被揭發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為恰當的地方理。
6、學校應擬訂學術倫理相幹劃定,包孕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法子、違反態樣、處置法式、處分條目及監管機制等劃定,並依黉舍章則訂定法式辦理後,通知佈告周知。前項所稱處罰條目,指黉舍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監管機制,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督經管法子;修習法子,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劃定。
七、學術倫理案件,依下列體例處置:
(三)主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頒發著作,或指導傳授對其指點學生所頒發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履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幹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景遇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履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審議單元應依權柄命其迴避翻譯相幹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翻譯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劃定翻譯
(一)有前項所定之景遇而不自行迴避者。
被揭發人得申請以下人員迴避:
(五)現為或曾為被揭發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十四、本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揭發人現任或先前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查詢拜訪,並提出查詢拜訪結果及相幹資料送交本部審議翻譯黉舍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違背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提出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控機制等,並報本部備查。
十5、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背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揭發人再次提出揭發,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黉舍或本部得依上次審議結果,逕復揭發人,不另行處置懲罰。
十6、黉舍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幹規範、對於違背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共同調查、查處法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當的地方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研究所招生名額審定之參據。
十七、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履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行及諮詢、協助國表裏相關資料之彙集、本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定見之提供及政策建議等。
蔡孟利指出,其中,對於違反學術倫理的種類有明白的界說說明,比科技部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置及審議要點」中所述及的,清晰且具體。在迴避原則的規定上,也比科技部的劃定詳實。特殊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增加了被檢舉人得申請特定人員迴避,個中有一項是「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履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很吻合此次台大論文造假事件中,各級調查小組召集人的腳色。
一向為人詬病的論文掛名問題,蔡孟利默示,在教育部此法子的第四條中,將列名為作者的前提做了清楚的原則申明,包羅「對所頒發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或悉數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頒發論文以內容,並對其負責」。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翻譯
(四)由他人代寫。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置違背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黉舍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擬訂本原則。
2、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黉舍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翻譯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功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十)其他違背學術倫理行為翻譯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全文:
4、對所頒發著作具本色進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幹人員應負以下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進獻之部門,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相符國表裏標準者,雖未觸及或認定其違背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承當響應責任。
同時,在此門徑的第四條中,將違反學術倫理之相關人員所應負的責任做明白規範。蔡孟利默示,值得留意的是第三項「主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主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頒發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點學生所頒發之學位論文,應負監視不周責任」,此項若對照之前所公布的「教育部公布國立臺灣大學郭明良團隊學術倫理案審議結果」,其內所明確指出的,楊泮池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是以此條目,亦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補強辦法。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翻譯
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082908218.html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02-77260931